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威胁)纠纷案例
目录
1.专利权人明知专利无效提起侵权诉讼属于恶意诉讼
2.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未得到裁判支持认定申请财产保全具有主观过错
3.专利被无效之时且专利权人及时撤回起诉不构恶意诉讼
4.非著作权人提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构成恶意诉讼
5.不正当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提起诉讼构成商标恶意诉讼
6.注册商标被撤销不一定构成恶意诉讼
7.权利人合法行使诉权不构成恶意诉讼
8.在权利基础缺失情况下起诉构成恶意诉讼
9.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多次发出警告函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10.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抢注商标并恶意投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专利权人明知专利无效提起侵权诉讼属于恶意诉讼
——北京远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提示〗专利权人在明知其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对侵权人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构成专利侵权恶意诉讼。
〖标签〗专利侵权|恶意诉讼|专利无效
〖案号〗()京知民初字第号
一审原告:北京远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简称“远东水泥公司”)
一审被告: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四方如钢公司”)
年6月四方如钢公司涉案专利(专利号是.1)予以授权公告,年句容市万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四方如钢公司将原权利要求1-19修改为权利要求1-8。年9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年4月,四方如钢公司以远东水泥公司生产、销售、使用并许可他人使用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混凝土模块为由,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简称第号案);年5月,远东水泥公司针对第号案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及反诉起诉状。年6月针对第号案,四方如钢公司因自身原因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年8月远东水泥公司撤回对第号案的反诉,并于同日另行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四方如钢之前的诉讼行为属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远东水泥因此所受损失,判决四方如钢赔偿远东水泥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诉讼行为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或者以提出某项请求相威胁。四方如钢公司在第号案中起诉远东水泥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权,并要求远东水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后又以撤诉方式放弃了全部诉讼请求,可以视为其已完成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相威胁的行为。
2、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四方如钢公司在主动放弃和修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后,又基于此部分权利要求向远东水泥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
3、具有实际的损害后果。远东水泥公司为应对四方如钢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的确属于诉讼的合理支出项,也即是该诉讼确实造成了远东水泥公司经济损失的损害后果。
4、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远东水泥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应对诉讼,符合常理,其所支付的律师费与四方如钢公司恶意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具有当然的因果关系。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专利侵权诉讼行为符合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要件,原告基于被告的专利侵权恶意诉讼所遭受到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
2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未得到裁判支持认定申请财产保全具有主观过错
——宁波梅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金丰电器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提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判断其是否申请错误的关键在于申请人的专利侵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生效裁判的支持。
〖标签〗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恶意诉讼|损害赔偿|财产保全
〖审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浙甬知初字第号
〖当事人〗
一审原告:宁波梅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梅西公司”)
一审被告:余姚市金丰电器有限公司(简称“金丰公司”)
〖案情概述〗
年金丰公司就梅西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提起诉讼,但双方于年6月达成和解协议:梅西公司尊重涉案专利权(专利号为ZL.1和专利号为ZL.0),随后,金丰公司撤回起诉;年9月,金丰公司以梅西公司侵犯其独占实施享有专利号为ZL.0的专利为由起诉,并在案件审理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浙甬知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于年9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梅西公司账户存款元。
对于金丰公司对梅西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之诉,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相比构成近似,判决梅西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赔偿金丰公司经济损失,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亦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改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金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年5月梅西公司起诉金丰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请求判令金丰公司赔偿梅西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审理中,金丰公司变更上述诉讼请求为判令金丰公司赔偿梅西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金丰公司应承担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金丰公司在()浙甬知初字第号的审理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但作为当事人应明知诉讼风险自负,且其提供相应财产保全担保时应视为其已明知具有申请错误赔偿损失的风险。
申请错误就专利侵权诉讼而言,判断是否错误的关键在于申请人的专利侵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生效裁判的支持,如果未能判定侵权成立,则意味着申请人的申请失去应有的法律基础而属于错误。故对申请错误的判断,本身具有延迟性,并非申请时即能显示,只有当司法机关对专利侵权作出生效裁决的结果时,才能作出是否申请不当或申请错误的判断。
申请人在享受保全强制措施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风险的义务。而申请错识的损害赔偿可能,已包含在申请人申请当时的风险之中,也为申请人申请当时所主观明知,这种申请人明知风险而为之的主观状态,受当时侵权结果未定的客观情况所限,往往不能预先作出是否具有过错的判定,但当最终司法判定侵权不成立时,即可确认当时的申请人具有主观过错。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梅西公司因金丰公司恶意侵权诉讼导致财产保全受到了损失,金丰公司因其具有主观过错,需要对梅西公司所受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3专利被无效之时且专利权人及时撤回起诉不构恶意诉讼
——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示〗专利权被无效且专利权人及时撤回提起的侵权诉讼不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不承担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标签〗外观设计专利|恶意诉讼|财产冻结|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二中民初字第号
〖当事人〗
一审原告: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明日公司”)
一审被告: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维纳尔公司”)
〖案情概述〗
北京明日公司与维纳尔公司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年、年维纳尔公司将早已进入公知领域的“熔断器式隔离开关”系列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专利号分别为ZL.4、ZL.0、ZL.9、ZL.5)。
年2月,维纳尔公司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明日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年3月,()二中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明日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后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存款24万元,冻结期限至年9月22日止。
北京明日公司在该侵犯专利权诉讼答辩期内于年4月,就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年6月2日北京明日公司再次就专利号为ZL.5的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15日裁定该案中止诉讼。经专利复审委审查,截止年6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均被宣告无效。
年7月维纳尔公司撤回对北京明日公司侵犯专利诉讼的起诉。北京明日公司为维纳尔公司提起的侵犯专利权诉讼,支付律师费15万元、无效宣告请求费元及公证费元,此外冻结银行账户存款24万元的利息损失为.20元。
一审法院判决维纳尔公司无需赔偿北京明日公司因财产被冻结所受的损失。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维纳尔公司在侵犯专利权纠纷中,据以主张权利的四项外观设计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由于其设计方案与申请日前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相关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因此专利复审委做出被告上述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但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原因在于被告维纳尔公司在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的宣传广告和宣传册中公开了相关外观设计,而非将其他自由公知设计或已有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故据此不能得出被告维纳尔公司恶意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结论。
维纳尔公司在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时,依据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授权的、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最终被宣告为无效时,也及时申请撤回起诉。且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原告北京明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维纳尔公司指控其生产、制造的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有其他来源,据此,判决原告北京明日公司主张被告明知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而提起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并以此方式恶意侵害原告的相关权利,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4非著作权人提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构成恶意诉讼
——魏章莉与谢家兴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提示〗非权利人有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且侵害行为与受损后果有因果关系,并可识别为具有主观过错,可认定其提起的属于恶意诉讼。
〖标签〗恶意诉讼|主观过错|侵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案号〗()绍柯知初字第6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魏章莉
被告:谢家兴
〖案情概述〗
谢家兴声明其于年5月19日单独创作完成《大象之旅》美术作品,浙江省版权局于年10月14日向其颁发作品登记证:11--f-号,年4月8日,谢家兴以魏章莉未经其允许,生产、销售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大象之旅》的印花布为由,向本院起诉,即()绍柯知初字第号案件,请求判令魏章莉支付经济赔偿金2万元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年6月10日,魏章莉与谢家兴在该案中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洲于签订调解协议书,年6月13日谢家兴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年3月20日,在网址为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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